居民的常住户口可以轉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8W

一、居民的常住户口可以轉嗎?

居民的常住户口可以轉嗎

居民的常住户口可以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二、轉户口的流程是什麼?

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户籍證明;

第五步:持户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結婚證等)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户政科申請遷入。

三、户口登記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第四條 户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户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户發給一本户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發給户口簿。

户口登記簿和户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我國,居民的户口一般都是隨父親或母親入户的,但是辦理好户口登記以後,並不意味着居民的户口永遠不能變更,隨着將來上大學,參加工作,結婚等各方面的事宜,户口都可以辦理遷移變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