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遷移需要親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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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遷移需要親子證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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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夫女子户口遷移需要那些證明

  在當事人符合户口遷入地的准入政策,並且當地的集體及户主都出具書面的同意接收證明的前提下,遷移户口的證明及程序,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配偶的户口註銷證明、房屋產權登記證等資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遷移的證明;  3,去户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證明(配偶死亡並不是户口必須遷移的條件);  4,帶上述資料,去户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提交户口遷移申請書,開出《户口遷移證》;  5,攜帶上述資料,去户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户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户手續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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