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超生不得落户都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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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作為我國的發展前沿,在我國的經濟領域、科技領域、信息領域都有着較為先進的技術和環境,對於人口的管理一直也沒有鬆懈。為的就是保持我國社會人口的平衡,確保人口的合理發展,維護地方的經濟平衡。那廣州超生不得落户都有哪些相關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廣州超生不得落户都有哪些相關規定?

新修訂的《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8月1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8月1日起施行,昨日下午,廣州人口計生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許先雲與政策法規處負責人一起發佈信息,並一一回應超生子女入户、社會撫養費徵收、避孕節育知情選擇等社會高度關切的問題。

一、超生職工將被開除解聘

許先雲表示,“新《辦法》修改側重點很突出,就是要讓違法生育要承擔更多的"不利益"。”

新《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雙方為本市户口的違法生育者,在為其子女辦理入户手續時,按規定對違法生育者進行處理。對一方或雙方為外市户口的違法生育者,違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遷入本市”。

市計生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新《辦法》可能的波及面其實不算大,以廣州每年約10萬子女入户計,95%是政策生育,只5%是政策外生育,當中又只有20%~30%是超生的,其餘則為非婚生、未辦結婚登記生育等。“2%~3%子女登記入户是超生,外市遷入更少。”

該負責人提醒,要注意到,雙方原籍外市的外來人口,是通過積分入户的方式申報廣州户口,一直以來,廣州對有違法生育行為的外來人員及其子女,都是採取“一票否決”的做法,不予批准入户廣州,新《辦法》,是把該做法明確到政府規章中去。

那麼,是否雙方都是廣州户籍,違法生育的後果就沒那麼大?非也。新《辦法》的規定,對違法生育者,除了要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規定對超生職工要給予開除及解除聘用合同;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的,產檢、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新辦法一改對非國有集體單位和組織人員超生約束力不強的現狀,規定所有單位和組織對其超生職工均需依據單位勞動管理制度進行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制公司對超生成員參照村民委員會有關規定處理。做到嚴格落實超生處理規定,“違法必究”。

二、首次正面迴應取環問題

新《辦法》於第二十條,首次正面迴應取環(宮內節育器)問題。該條明確規定,年滿49週歲的婦女、離異喪偶的單身育齡婦女、身體原因不適宜、落實了結扎措施的婦女、符合再生育規定等幾類情況,可憑相應證明取環。

新《辦法》另一個人性化的做法是,明確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發生婚姻關係變動,對於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扶助金。對於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一方,未再收養子女或者未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扶助金。

市人口計生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獨生子女的界定標準為“四無”:即該子女既沒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沒有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也沒有收養的兄弟姐妹和與其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此外,為尊重羣眾意願,對符合政策可再生育的育齡夫妻,允許其在簽訂不再生育合同的前提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三、未婚生子要繳社會撫養費

在新《辦法》中,實現獎勵扶助城鄉一體化。打破原城鎮、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計生獎勵金標準不一的狀況(原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計生獎勵金為每月80元),規定本市户籍獨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鎮農村,從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的次月起,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50元計生獎勵金。

未婚生子到底會受到什麼處理?新《辦法》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如何計徵社會撫養費明確規定:“雙方均屬初育,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1個子女,60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2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處理。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雙方曾生育過子女的,按再生育計算子女數,並徵收社會撫養費。”

此外,為方便羣眾,新《辦法》還規定在境外懷孕生育第1胎子女,無法回户籍地辦理登記手續的,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同時,對辦理各類手續、證件進行了明確指引與要求,如指引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的夫妻,在孕前辦理審批手續,屬於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在生育前補辦審批手續。

四、新舊《辦法》對比

按照舊《辦法》,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外市户口的,超生後需繳交約20萬~30萬元的社會撫養費,五年後才能申請入户廣州。因此有人將超生兒在外市繳少量社會撫養費後入户,再遷入廣州。

新《辦法》規定,今年8月1日之前出生的超生子女需足額繳費,正在等待5年期滿的個案可以繼續入户;正分期繳付社會撫養費的也按舊辦法;而其後出生的超生、違法生育子女不準入户。

按照舊《辦法》,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與城鎮居民的計生獎勵金標準不一(原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計生獎勵金僅為每月80元)

新《辦法》規定,本市户籍獨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鎮農村,從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的次月起,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50元計生獎勵金。

按照舊《辦法》,對非國有集體單位和組織人員超生約束力不強。

新《辦法》規定,所有單位和組織對其超生職工均要依據單位勞動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這類規定就是防止超生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以為交點錢就能為子女落户了。這次規定超生者的勞動關係在單位與應予以處罰,對於超生者的繼續超生的子女不予落户,以此來威懾犯罪者的犯罪行為和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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