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的簽訂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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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的簽訂程序是怎樣的
合同訂立的過程,也就是當事人之間通過接觸、洽商,從而使雙方對合同內容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訂立合同的具體表現形式各不相同,如有的通過口頭溝通協商的方式訂立,有的通過電話、傳真的方式訂立,有的通過書信往來的方式訂立,有的通過拍賣、招投標的方式訂立等。但是,不論採取何種具體方式,從合同屬於當事人之間合意這一角度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一個要約與承諾的過程。所謂“要約”,就是一方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以買賣合同為例,要約就是賣方銷售產品、買方購買產品的意思表示,但均不議價,有人應價就成交;承諾就是根據要約方的要約直接應價就是承諾,雙方就達成交易。舉個通俗的例子,超市售貨架上擺放標價的商品就是要約,顧客選購商品放進購物車到收銀台買單就是承諾,這樣一個買賣合同簽訂並履行完畢了。當然對重大的、不能及時清結的合同等,還要訂立書面的合同,訂立合同一般分為:詢價、協商、擬定合同文本、簽署、履行這樣幾個過程。
法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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