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從技術合同的內容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一、競業限制從技術合同的內容是什麼?

競業限制從技術合同的內容是什麼?

1、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競業限制從技術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中該用人單位的相關技術,勞動者要保守技術合同中的商業祕密。

2、具體來説,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祕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3、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4、技術合同中如何訂立競業限制:

競業協議必須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如果單位以拒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來脅迫勞動者,不僅是非法的,這份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在競業限制協議當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期間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以及勞動者違背協議的情況下,應該支付的違約金比例。

二、與技術合同中競業限制相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新出台的《民法典》有以下法律規定與之相關:

第八百四十七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權權屬;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權權屬;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條 :技術成果的人身權歸屬;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八百五十九條 :委託開發合同的技術成果歸屬;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百六十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技術成果歸屬;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八百六十一條 :技術祕密成果歸屬與分享;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這就是有關勞動者以及相關技術人員就簽訂的技術合同中的競業限制的知識解釋,每一種不同的技術合同中競業限制也有所不同,但是一旦簽訂合同就得保守好用人單位相關的商業祕密,上面的法律法規也有説明技術成果的權利與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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