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後被代理人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1W

相當多的人在為別人處理事情時,會在未經委託人授權的情況下,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合同。雖然這通常是出於好意,但這樣做是有風險的。被代理人不同意並因此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無權代理後被代理人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未經授權的代理行為具有法律風險,造成損失的要賠償,只要合同的另一方有理由相信未經授權的代理機構的力量,另一方簽署的合同是有效的,和校長必須履行合同,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實踐中,最好不要擅自簽訂合同對方,因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演員沒有代理機構,超越代理權限,或代理機構終止後與校長的名義訂立合同,沒有被校長批准,主要不產生法律效力,由演員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説,未經授權的代理人擅自簽訂合同,未經委託人批准的,由此產生的不良後果由該代理人承擔。未經授權的代理人想要賠償第三人(合同相對人)的損失的。

從這個角度看,它似乎並沒有損害委託人的利益,更多的是未經授權的代理人“自找的”。但未經授權的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委託人可能因此遭受損失:

依照規定,未經授權的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訂立合同,合同的另一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換句話説,只要合同的另一方有理由相信未經授權的代理機構的力量,另一方簽署的合同是有效的,和校長必須履行合同,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此時,如果被代理人不承認合同,未經授權的代理人將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被代理人可以在向合同另一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後向被代理人追償。

其實我國的民事合同中的代理行為是較為城建的,因此,如果是在知道自己沒有權限的情況下,最好不要代簽合同,處理事務,否則造成損失要向人賠償。只有當出現糾紛時,才可以找專業的合同代理人進行詳細的諮詢,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此時要妥善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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