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及居間合同的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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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我們對第三方服務的需求也日趨增多。我們需求第三方服務,為了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需要簽訂服務合同。這種涉及第三方服務的合同是居間合同,那麼居間合同的司法解釋有哪些?本站為你一一解答。

居間及居間合同的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一、居間的概念

民法典》將居間合同改為中介合同。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二、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三、居間合同的特徵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四、居間合同的司法解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上述內容是對居間合同各方面的簡單介紹,相信大家都居間合同的司法解釋有了一定的瞭解。大家在需求第三方服務或者提供第三方服務時,一定要簽訂居間合同,這能保障我們的切身權益。一切按照合同辦事,避免違約發生,在特殊情況發生違約時,也可以用合同條款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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