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3第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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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內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本條是對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情形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3第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1)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2)程序之一是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仍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本條並沒有要求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拒絕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勞動者既可以以口頭形式不同意,也可以以書面形式表示不同意,但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必須在勞動者一方。

(3)程序之二是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這主要是為了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更為明確、具體,並可以作為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據。

(4)結果之一是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後,為維護勞動者在失業之後的基本生存需要而由用人單位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本條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致使勞動關係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5)結果之二是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照實際工作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為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中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勞務派遣用工爭議的共同當事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並沒有法律強制力通知第三人蔘加仲裁活動,而且法條本身使用的是表示選擇性法律規範用語的“可以”。因此,本條司法解釋彌補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缺失的強制力,在仲裁階段遺漏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法院在訴訟階段有權依法追加訴訟當事人,並且應當一併處理。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

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處理。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些企業提出,實踐中也有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企業應當如何處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可以不籤書面勞動合同,也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分段規定了處理辦法,我們應當及時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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