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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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內容是勞動仲裁的問題。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有哪些

如果雙方就勞動關係產生糾紛的,雙方需要先進行充分友好的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包括:

(一) 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 移送管轄的;

(三) 正在移送或送達延誤的;

(四) 等待工傷複議或訴訟、評殘結論的:

(五) 啟動鑑定程序,或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 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仲裁活動的:

(七) 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勞動者申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

依照《勞動合同法》中第十六條關於終局裁決的認定,

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每一項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需要賠償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係指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數額。對仲裁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處理

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經常會因為某些問題沒有協商達成一致,這時候就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來支撐自己的説法。一般來説勞動仲裁的結果會綜合考慮員工與用人單位提出的意見和看法,給出相對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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