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居間合同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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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居間合同司法解釋

業務居間合同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業務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業務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業務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託,並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業務居間合同中,接受委託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業務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繫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後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業務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

二、業務居間合同法律特徵

(l)業務居間合同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在於通過居間活動獲取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係才有意義。

(2)業務居間人在合同關係中處於介紹人的地位居間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一方,居間人只是按照委託人的指示,為委託人報告有關可以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給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並不參加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合同的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箇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

只要委託人與居間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託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託人就應支付報酬,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實物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業務居間合同在法律意義上就是指,一定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訂立業務的機會,然後據此向委託人收取相應報酬。這裏需要注意的,雖然居間人蔘與到整個業務過程中,但因為其只提供中介服務,所以並不能算是成交業務的主體,也不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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