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關於保證合同的概念及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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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民法典關於保證合同的概念及分類有哪些?

新民法典關於保證合同的概念及分類有哪些?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債務的協議,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分類。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稱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着直接的關係。

3、保證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4、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範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以及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的約定。

二、關於保證合同的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在保證人與債務人訂立保證合同時,應明確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內容,以免發生糾紛時因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無法確定保證人應承擔的責任,而被判定為一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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