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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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130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主要特徵有: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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