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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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3條但書中規定:“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除外”。
因此,專屬於債務人自身權利,債權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權。《合同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條用列舉方式列舉了基於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所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安置費、人壽保險、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為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不得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七十三條
我國僅承認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客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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