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立案需要什麼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代位權訴訟的含義

代位權訴訟立案需要什麼條件?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提起代位權訴訟應滿足的條件

代位權之訴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三、代位權的權利限制

1、債權人之訴訟請求額應受限制由於代位權訴訟涉及到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雙重法律關係,因而其訴訟請求額應當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訴訟請求額不應超過本人所享債權的數額,亦即不應超過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另一方面,其訴訟請求額不應超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數額。這是代位權訴訟在訴訟請求上不同於一般的債務糾紛案件的地方之一。對於這一問題,《合同法解釋》第21條也明確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和解權、請求調解權之限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被告雙方都享有和解權或請求法院調解的權利,這是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使然。但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之和解權、請求調解權則應當有適當限制,以免使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申言之,和解或者調解往往是在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作出讓步、甚至於巨大讓步的基礎上進行的,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的達成常常是權利人放棄部分實體權利所產生的妥協結果,因而行使和解權或請求調解權的人原則上應當是對實體權利享有處分權的主體。然而就代位權訴訟而言,債權人雖然可依法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並不等於有權處分債務人的權利。

綜上所述,就是代位權訴訟立案需要的相關條件,在行使代位權訴訟權利時,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法定,必須滿足所有條件才能提起代位權之訴。在代位權訴訟過程中會涉及雙重法律關係,如有需要還是請律師代為解決較為專業的問題,更多專業知識,歡迎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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