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主體變更的情形下如何進行勞動合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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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主體變更的情形下如何進行勞動合同變更

生活中有的時候會因為公司破產被收購等等原因,我們的工作單位發生變化。這也就表明勞動關係的主體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那麼勞動關係主體變更的情形下如何進行勞動合同變更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具有的瞭解學習一下,來接着往下看吧。

一、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形

實踐中,引起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況一般有兩類,第一類是企業合併、分立的情況,第二類是用人單位將員工轉至關聯企業或其他公司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不同情形,勞動合同權利義務承繼的操作也有所差異。

在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等情況時,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原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合併為一個用人單位,包括新設合併和吸收合併。新設合併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合併成為一個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一個用人單位吸收其他用人單位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用人單位解散,其權利義務一併由吸收的用人單位承擔;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分立是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設和派生分立兩種形式。新設分立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單位分出一個或一個以上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繼續存在。可見,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分立的直接後果,是一部分勞

動者要為新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主體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分立、合併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雖然發生了變化,但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產生權利義務的繼承問題。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及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均不發生變化,只是分立、合併中形成的新主體替代舊主體,成為勞動關係一方當事人,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履行雙方的約定。

至於第二種情況,在企業沒有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下將勞動者安排至其他獨立的用人單位工作而發生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問題,法律沒有相應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就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的主體變更以勞動者同意為前提條件。

二、如何進行勞動合同變更

1、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請求。

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也可以是管理者,也可以是勞動者。不管是哪一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請求,都要就合同變更的理由、內容、條款和條件等做出説明,並給對方當事人一個答覆的期限;

2、被請求方按期向請求方做出答覆。

被請求方在接到請求方變更合同的要求後,要在請求方給出的期限內給予答覆,不準對對方的請求置之不理。被請求方的這種答覆也可以是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不同的意見,供雙方進一步協商;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被請求方可以表示不同意;

3、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

雙方當事人就要其變更的合同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達成和擬定書面協議;書面協議要就變更的內容和條款進行詳細説明,並就變更後的條款生效日期做出規定。書面協議要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後才能生效;

4、備案或簽證

凡在訂立是經過備案或鑑證的企業勞動合同,變更合同的書面協議也需要送交企業主管部門備案,或到鑑證機構辦理鑑證手續。需要鑑證的變更協議,只有在鑑證後才能生效。

以上就是對勞動關係主體變更情形下如何進行勞動合同變更的具體的回答。其實當我們的勞動關係主體發生改變後,公司也會通知人事部讓公司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畢竟勞動合同保護的是雙方的權益。最後感謝大家的閲讀,希望這篇文章可以給你提供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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