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質量保證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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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合同質量保證期是多久?

民法典合同質量保證期是多久

合同質量的保障期一般為兩年。根據《民法典》的相關內容,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準。

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二、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1、依據和性質不同質量保修期的概念來源於國務院發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保修期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確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質保期來源於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可由承、發包雙方在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自主約定,而僅僅是規定了約定的質保期不得超過24個月。

2、質保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 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而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4、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

5、與質量保證金的關聯不同 。

6、期滿的效力不同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以上就是對民法典合同質量保證期是多久的相關解釋。一般在施工合同需要明確相關的質量保修範圍以及質量保證期,當檢測出買賣的物品有相關的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解決。否則,過了兩年的期限,則物品的質量屬於符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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