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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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是多久?

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是多久?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多久返還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可以約定達到期限後一次性返還,也可以約定到一定期為時段,分期返還。質量保證金一般是約定在工程款結算時扣留相應的比例與數額(按合同約定方式與數額)。

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後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二、在建築合同中,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的區別

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的區別:

1、履約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條款中,所承的條件,在施工前,用自己的流動資金抵押在建設單位用,不計利息,待工程全部完工後該款元、並且全部履行合同條款時,建設單位將此款推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如果有違約行為,建設單位按事先擬定的數額扣除,餘者返回施工單位;

2、質量保證金,施工單位已將工程全部完工,理應工程款全部結清,但是由於工程還沒有經過使用,驗收時只能從外表檢查,工程的質量標準是否達到設計要求,還需要時間的驗證,為此建設單位用應付工程款,按一定的比例暫留,待保修期滿,為發生質量問題,全部付給施工單位;

3、兩者區別

(1)、履約保證金是施工單位的流動資金,在施工前付給建設單位,用於施工過程中全面履行合同的制約辦法;

(2)、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工程完工後、用工程結算款抵押,也是約束工程質量的手段,兩者的資金來源不同,約束的目的不同。

發包方為了使得過程具有質量保證,且也為了防止在意外事故發生時,可以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在與過程承包方簽署發包合同的時候,就會在合同之中,約定承包方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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