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買賣合同質量抗辯的規定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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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關於買賣合同質量抗辯的規定是什麼樣的?

民法典關於買賣合同質量抗辯的規定是什麼樣的?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第六百一十七以及第六百一十八條規定了買賣合同中出現質量問題的解決辦法,即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買賣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民法典》也有相關的規定,就質量問題引起的合同糾紛,買受人可以請求對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説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説明的質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六百一十七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二、買賣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後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採用這種方法。

2、仲裁解決。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3、訴訟解決。當發生合同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近幾年來,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企業通過訴訟來解決合同糾紛的也越來越多。

綜上所述,在買賣合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產品質量問題,不要驚慌,一般來説都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結合合同中對於產品質量和責任承擔的規定以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處理好產品質量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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