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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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説,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八個方面的內容:

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係無法建立。

(3)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4)質量,合同中應當對質量問題儘可能地規定細緻、準確和清楚。

(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

(7)違約責任,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8)解決爭議的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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