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出口貿易履行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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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貿易履行合同注意

簽訂出口貿易履行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1、備貨、報驗

備貨工作是指賣方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質、按量地準備好應交的貨物,並做好申請報驗和領證工作。

(一)備貨

備貨是進出口企業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向有關企業或部門採購和準備貨物的過程。目前在我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生產型企業;另一種是貿易型企業。

生產型企業備貨是向生產加工或倉儲部門下達聯繫單(在有些企業稱其為加工通知單或信用、證分析單等),要求該部門按聯繫單的要求,對應交的貨物進行清點、加工整理、包裝、刷制運輸標誌以及辦理申報檢驗和領證等項工作。聯繫單是進出口企業內部各個部門進行備貨、出運、制單結匯的共同依據。對於貿易型企業,如果該企業沒有固定的生產加工部門,那麼就要向國內有關生產企業聯繫貨源,訂立國內採購合同。

(二)報驗

凡屬國家規定法檢的商品,或合同規定必須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後,應向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取得商檢局發給的合格的檢驗證書,海關才準放行。經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般不得出口。

申請報驗的手續是,凡需要法定檢驗出口的貨物,應填制“出口檢驗申請單”,向商檢局辦理申請報驗手續。

申請報驗後,如出口公司發現“申請單”內容填寫有誤,或因國外進口人修改信用證以致貨物規格有變動時,應提出更改申請。並更改“申請單”,説明更改事項和更改原因。

貨物經檢驗合格,即由商檢局發給檢驗證書,進出口公司應在檢驗證書規定的有效期內將貨物出運。如超過有效期裝運出口,應向商檢局申請展期,並由商檢局進行復驗,經複驗合格貨物才能出口。

2、催證、審證和改證

針對信用證付款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對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關係到進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催證、審證和改證等幾項內容,這些都是與履行合同有關的重要工作。

(一)催證

在出口合同中,買賣雙方如約定採用信用證方式付款,買方則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按時開立信用證。如合同中對買方開證時間未作規定,買方應在合理時間內開出,因為買方按時開證是賣方正常履約的前提。但在實際業務中,有時經常遇到國外進口商拖延

開證;或者在行市發生變化或資金髮生短缺的情況時,故意不開證。對此,我們應催促對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特別是針對大宗商品交易或應買方要求而特製的商品交易,更應結合備貨情況及時進行催證。必要時,也可請駐外機構或有關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二)審證

信用證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信用證內容應該與買賣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但在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如工作的疏忽、電文傳遞的錯誤、貿易習慣的不同、市場行情的變化或進口商有意利用開證的主動權加列對其有利的條款,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

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在信用證中加列一些出口商看似無所謂但實際是無法滿足的信用證付款條件(在業務中也被稱為“軟條款”)等,使得出口商根本就無法按該信用證收取貨款。為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順利執行,防止給我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我們應該在國家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以及不同銀行的來證,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

在實際業務中,銀行和進出口公司應共同承擔審證任務。其中,銀行着重審核該信用證的真實性、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銀行對於審核後已確定其真實的信用證,應打上類似“印鑑相符”的字樣。出口公司收到銀行

轉來的信用證後,則着重審核信用證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但為了安全起見,出口商也應儘量根據自身能力對信用證的內容進行全面審核或複核性審查,此項審核一般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諸多因素的審核:

1.信用證基本內容審核的範圍

2.對信用證基本因素審核的要求

(三)改證

對信用證進行了全面細緻的審核以後,如果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的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作出恰當妥善處理。凡是屬於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户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並堅持在收到銀行修改信用證通知書後才能對外發貨,以免發生貨物裝出後而修改通知書未到的情況,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在辦理改證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項內容,應做到一次向國外客户提出,儘量避免由於我方考慮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則,不僅會增加雙方的手續和費用,而且對外造成不良影響。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未經開證行、保兑行(若已保兑)和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因此,對不可撤銷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在有關當事人全部同意後才能生效。該慣例還規定,信用證在修改時,“原證的條款(或先前接受過修改的信用證)在受益人向通知該修改的銀行發出他接受修改之前,仍然對受益人有效”。“對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內容不允許部分接受,因此,部分接受修改內容當屬無效”。

此外,對來證不符合同規定的各種情況,還需要作出具體分析,不一定堅持要求對方辦理改證手續。只要來證內容不違反政策原則並能保證我方安全迅速收匯,我們也可靈活掌握。

總之,對國外來證的審核和修改,是保證順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匯的重要前提,我們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認真作好審證工作。

3、辦理貨運、報關和投保

出口企業在備貨的同時,還必須及時辦理運輸、報關和投保等手續。

4、信用證項下制單結匯

出口貨物裝運之後,出口企業即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繕制各種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

(一)信用證條件下制單結匯的三種做法

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我國目前出口商在銀行可以辦理出口結匯的做法主要有三種:收妥結匯、押匯和定期結匯。不同的銀行,其具體的結匯做法不一樣。即使是同一個銀行,針對不同的客户信譽度,以及不同的交易金額等情況,所採用的結匯方式也有所不同。

(二)處理單證不符情況的幾種辦法

在信用證項下的制單結匯中,議付銀行要求“單、證表面嚴格相符”。但是。在實際業務中,由於種種原因,單證不符情況時常發生。如果信用證的交單期允許,應及時修改單據,使之與信用證的規定一致。

二、非信用證結匯與國際保理業務

隨着國際貿易格局的變化,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除了特殊情況,進口商願意預付貨款之外,一般都希望採用優惠靈活的非信用證支付方式,如託收中的承兑交單和記帳賒銷等。這些方式對於進口商而言,不佔壓資金,能增強進口商在當地市場上的競爭力。然而,對於出口商來講,卻要承擔資金佔壓,甚至經常出現的追不回貨款的風險。為此,國際貿易中出現了集信用管理、資金融通和結匯為一體的國際保理業務。

由上,我們可以看到,簽訂出口貿易履行合同方方面面都需要注意,他比我們正常簽訂非出口貿易履行合同要複雜很多,所要考慮的事情也更為繁瑣,所以大家在簽訂出口貿易履行合同時,更應諮詢相關法律人士,詳情瞭解相關知識,以免在日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太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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