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履行的程序該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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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的履行因其具有跨國性而比國內貿易合同的履行復雜得多,其中包括費用的支付,運輸問題,保險問題,海關檢驗以及索賠的事項等等。具體內容如下。

國際貿易合同履行的程序該怎麼進行

一、開立信用證

(一)申請開證

(二)信用證的傳遞和修改

1.信用證的傳遞。

2.修改信用證。

二、安排運輸和保險

(一)安排運輸

按FOB貿易術語成交的進口合同,貨物採用海洋運輸,應由進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工作。租船訂艙事宜可委託進出口貿易運輸公司辦理,也可直接向遠洋運輸公司或其它運輸機構辦理。

在辦妥租船訂艙手續後,應按規定的期限將船名、船期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對方備貨裝船。派船通知中一般包括船名、船籍、船舶吃水深度、裝載重量、到達港口、預計到達日期以及其它需要説明的問題。這些信息對於出口方及時做好交付準備是很有幫助的。

(二)保險

按FOB術語簽訂的進口合同,貨物運輸保險是由進口方辦理的。從事進口業務的企業,通過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簽訂“海運進口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合同”的方式,辦理“預約保險”的手續。

三、審單和付匯

在進口業務中,如採用託收或匯付方式,由進口公司負責對貨物單據進行全面審核;如採用信用證的支付方式,則由開證銀行和進口公司共同對貨物單據進行審核。通常由開證銀行對單據進行初審,進口公司進行復審。在單據符合信用證及合同規定的條件下,開證銀行履行付款責任。

開證銀行或進口公司審核國外單據,如發現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應由開證銀行立即向國外銀行提出,並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必要的處理。一般來説,處理“不符點”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拒絕接受單據並拒付全部貨款。

2.部分付款,部分拒付。

3.貨到經檢驗後付款。

4.國外議付行書面擔保後付款。

5.更正單據後付款。

6.放棄該不符點,進口方按單證相符對外付款。

四、報關、驗收和提交貨物

(一)報關

進口報關是指進口人按國家海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驗收的行為,也稱進口通關。

1.報關的程序。

2.報關的期限。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3.預申報的應用。

(二)報驗

報驗的時間一般在海關放行提貨前後。

報驗的地點。進口報驗地點一般應為檢驗地點。

——凡屬於法定檢驗範圍的商品、貨物卸離運輸工具時已發現殘損或有異狀的商品、大宗散裝、易腐爛變質商品及合同規定在卸貨地(港)檢驗的商品,應在卸貨口岸申請檢驗。

——屬於機械、儀器、成套設備以及金屬材料類商品,一般可在使用地點結合安裝使用進行檢驗。採用集裝箱運輸情況下,要求在拆箱地點進行檢驗。

對列入《種類表》以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到貨後,進口公司或代理託運部門應憑“進口貨物通知書”或其它有關證件,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的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登記,經商檢機構審核、登記後,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登記”印章,交申請人憑此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海關據以審核放行。

辦理進口商品登記後,收貨單位應儘快向商檢機構正式辦理進口商品報驗手續。申請報驗時應按規定繳納檢驗費。

(三)辦理撥交貨物

五、進口索賠

進口索賠一般是指貨物自出口方交到進口方的過程中,由於人為、天災或其它種種原因,使進口方收到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貨物有其它損害,進口方依責任歸屬,向有關方面提出賠償要求,以彌補其所受的損失。

(一)索賠對象

1.賣方。

(1)貨物的品質、規格等不符合合同規定。

(2)交貨數量不足,重量短少。

(3)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舊頂新。

(4)包裝不良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貨物殘損。

(5)憑樣成交的商品,所交商品與成交樣品不符。

(6)未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交貨或不交貨等。

2.承運人。

(1)因短卸、誤卸造成貨物短少。

(2)託運貨物在運輸途中遺失。

(3)託運貨物由於承運人配載不當、積載不良或裝卸作業粗疏造成貨物損毀。

(4)船舶不具適航條件,設備不良造成所裝貨物損毀等。

發生上述情況時,進口方應毫不遲延地將損害事實用書面通知承運人,讓承運人瞭解貨物滅失或殘損、短缺的實際狀況,以便確定其賠償責任。

3.保險公司。貨運途中發生保險範圍內的風險導致的損失。

(二)進口索賠應注意的問題

1.準確判定貨損原因和索賠對象。

2.注意收集與保留旁證材料。

3.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製備索賠清單,隨附商檢局簽發的檢驗證書、裝箱單、提單副本。

——對不同的索賠對象,還要另附有關證件。

4.合理計算索賠金額。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定索賠金額,應與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相等,所以具體金額除受損商品的價款和利潤外,還應包括其它有關費用,如商品檢驗費、裝卸費、銀行手續費、倉租費、利息等。

5.嚴格把握索賠期限。進口索賠要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提出,過期無效。

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期限為:被保險貨物在卸貨港(地)全部卸離海輪(車輛、飛機)起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向承運人索賠期限為:貨物到達目的地(港)交貨後一年之內為有效。

向出口方提出索賠的期限,分法定索賠期限與約定索賠期限兩種。

從上文可以看出,國際貿易合同履行的程序首先就是進行開立信用證,由於合同雙方相隔的距離遙遠,並且是來自不同的國家,所以信用證對於他們來説是必不可少的憑證。開立了信用證之後就是審查單據和付匯了,這是整個程序的第二步。本站在上述內容中對此進行了詳細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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