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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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間人的違約責任

居間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居間人是期貨公司或者客户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對於受公司委託的居間人,期貨公司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居間人獨立承擔基於居間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居間人不屬於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客户通過期貨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貨公司從未授權或默許非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以期貨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業務經營交易行為,如果客户決定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與居間人或其他人員訂立有關委託下單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約定,期貨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各地方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般都印製了對二手房交易起指導作用的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合同,律師通過對這些合同中有關居間方的義務進行總結後發現,合同中一般規定了居間人的以下幾點義務:

1、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

2、向委託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3、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4、為買賣雙方提供辦理相關過户手續、代交付房屋等服務的義務;

5、保密的義務。

二、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以上法律條文的規定,也就説明了在中介公司簽訂協議的過程中,如果因為任何原因導致未能簽訂買賣合同,均要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顯然是與法律相違背的,條款中若出現這樣的違約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居間人雖然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勞務和費用,但合同未促成,不能以此要求違約金的賠償,只能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居間活動中支出的交通費等。

上述內容是對居間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的簡單介紹,綜上可知,在很多時候居間合同只會對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但對於中介方的違約責任,常常是不約定或者約定不清,這就讓一些中介有了可以推脱責任的藉口。因此,本站小編建議您在購房時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應該要堅持在居間合同中明確約定中介方的違約責任。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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