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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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行紀這個詞語不知大家是否聽説過,它的歷史相當悠久,在我國漢代的時候已經出現了這種商業行為,新中國建國後逐漸衰敗,但在改革開放後行紀行業蓬勃發展。那麼大家是否瞭解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惑。

一、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

1、行紀合同

在我國,自漢代以來就已經出現經營行紀業務的行棧,或稱牙行。在民國時期的民法典中曾設專章對行紀加以規定。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為穩定市場,活躍物資交流,便利人民生活,曾相繼在許多城市成立國營信託公司和貿易貨棧,經營行紀業務。但很快行紀業務就日趨衰退。直至改革開發以後,行紀業才又興盛起來,時至今日已成規模。然而,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所頒佈實施的三個合同法中並無關於行紀合同的規定,因而行紀合同只能作為一種無名合同存在。法律規定的欠缺造成了行紀業在現實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和規範,從而使行紀業務在我國的發展受到了一定的侷限。為此,《合同法》在分則部分設專章對行紀合同加以規定,使行紀人和委託人都有法可循,有章可依。

2、居間合同

在我國古代,居間人被稱為“互朗”,是促成雙方成交而從中取酬的中間人。在古代漢語中,“互”寫作“東”,後訛傳為“牙”,因此民間將居間人稱為“牙行”或“牙紀”。民國時期民法對居間也採取自由營業主義。居間業務根據居間人所受委託內容的不同,可分為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前者指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的居間,後者指居間人為委託人為訂約媒介的居間。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在大陸法國家的立法上,採取民商分立的國家,一般都有商法調整媒介居間,以民法調整報告居間。我國採取民商合一,《合同法》就媒介居間和報告居間一併調整。

3、區別

1、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第三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與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

2、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結果出現時才能請求得到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行紀合同雖為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3、居間人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而行紀合同中都有委託人取得事務結果的問題。

由此看來,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其一居間合同中的中間人主要是為委託人提供信息,而行紀則是直接與對方完成交易。其二居間合同在居間結果出現後從雙方獲取報酬,最後一點是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沒有義務將處理事務的後果告訴委託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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