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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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全力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權利憑證沒有交給質權人之前,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質押合同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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