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係超時效 - 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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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一方給付報酬所形成的具有經濟、人身從屬性的權利義務關係。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類型之一,確認勞動關係是解決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加班工資、養老保險賠償金等爭議的先決條件,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那麼,確認勞動關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呢?勞動爭議申請仲裁因過時效駁回申請後,還能向法院提起訴訟麼?隨着今天的案例解析將確認勞動關係過程中的時間點梳理清楚吧!

確認勞動關係超時效?法院這樣判


01


基本案情


姜某於2006年3月入職某客運公司,從事出租客運工作,該客運公司與姜某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並未將書面的合同交與姜某。2010年7月1日,某客運公司與姜某解除了勞動關係,姜某在職期間,某客運公司一直未給姜某繳納社保。為了補繳社保,姜某多次向該客運公司請求確認雙方自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存在勞動關係,該公司以未查到姜某的員工信息為由拒絕確認勞動關係。姜某於2022年2月11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於2006年3月至 2010年6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委以姜某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駁回姜某的仲裁申請,姜某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02


法官釋法


1、什麼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旨在督促權利人積極、及時地向相關義務人主張權利,進而儘快穩定相關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促進法律關係安定,降低交易成本,保障民事生活的和諧和安定。

2、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姜某請求確認勞動關係,屬於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僅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而並未規定確認之訴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因此,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本案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3、勞動仲裁一定要做麼?勞動仲裁是否存在時效?

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仲裁為必要前置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在本案中,姜某提起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請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範圍,因此,仲裁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之規定不予受理。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勞動關係。

4、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姜某主張其於2006年3月入職某客運公司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某客運公司保存。姜某主張通過現金或者銀行賬户扣款的形式按月交納車輛管理費,工作期間由某客運公司副經理張某對其進行管理,其提交的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顯示對方户名為代收北京某客運公司出租車管理費用。案外人張某學、張某福(姜某的對班)也證明姜某確實在某客運公司開出租車,以上證據均可證明姜某與某客運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某客運公司以未查到姜某的員工信息為由,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法院對其辯解不予採納,最終確認姜某於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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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原告姜某與被告某客運公司自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存在勞動關係。原、被告均服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來源:平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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