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成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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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成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範圍是什麼?

不能成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範圍是什麼?

不能成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範圍是自然人。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12條-14條的規定,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有以下幾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2、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3、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4、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

5、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二、申請行政複議需要在什麼期限內

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話,那麼必然是屬於行政相對人,而且是慎回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到自身的合法利益了。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那麼是可以向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請求,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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