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簽好的合同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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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簽好的合同生效嗎

未收到簽好的合同生效嗎?

未收到簽好的合同是生效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是,《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即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內容

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

合同生效的確認既要審查當事人的主體合法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又要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對於合同成立的判斷側重於對合同表面狀態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則側重於對合同實質內容的考察。如果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來,那對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還是生效則無法判斷。

(二)合同生效的適用規則

合同的生效則進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實性。即使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詐、脅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進一步的探討。

合同的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係的評價,反映了立法者對合同的干預。因此,對於無效合同,國家會主動進行干預。

(三)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斷的標準問題。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1)當行為人與合同的當事人為同一人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然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狀況相適應的合同行為,或使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行為時,可以作為合同的主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的合同行為時,也可以作為合同的主體。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滿足日常零用的小額購買也認為是有效的。上面為自然人為適格的當事人之情形。若自然人為不適格的當事人,典型的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其所不能夠獨立進行的民事行為,此時他們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後或其獲得了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方可成為有效的合同。

(2)當行為人與合同的當事人不一致的時,只要代理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有代理權,那麼其所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合同的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就法人而言,中國《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僅於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能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法人越權行為是較為普遍的,如一家家用電器商場從事鋼材購銷活動等等。對於法人越權行為,在早期立法,尤其是英國普通法時代是絕對排斥的,其效力是絕對無效的,這就是英美法上的“公司越權無效原則”。而在現代立法與司法實踐中,越權行為逐步呈現出一種由絕對無效到相對無效甚至完全有效的發展趨勢,如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已明確廢除公司越權行為無效原則,這體現了價值取向由關注交易靜的安全到關注交易動的安全的轉變。

(3)法律一律確認越權行為無效,將有損於相對人利益,不利於民事流轉的順利進行,危及交易的安全。鑑於合同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要促成交易,並刺激經濟的發展,因此我認為對法人超越經營範圍而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當認為有效,但可以列舉一些無效的情況。由於法定代表人越權是內部法律關係的問題,而超越經營範圍不是一個內部的問題,它都是外部的問題,所以不能從合同法第50條之規定法定代表人越權是有效的推導出法人越權也是有效的,列舉一些無效的情況是必要之舉。現行的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應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是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是比較合理的。第三,就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而言,只有經依法登記才能實施相當的合同行為時,才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由於它不具有完全承擔責任的能力,應由成立該組織的法人或自然人最終承擔民事責任。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是一種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這種合意是否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取決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針對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內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合同所欲達到的一種效果。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縱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備,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會使合同歸於無效。雖然我國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即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四)無效合同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我國《合同法》對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採用兩分法: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

(2)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為可撤銷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以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的利益為目的而訂立的合同。這類合同包括主客觀兩方面的因素:在主觀方面,當事人具有惡意,即雙方串通,通過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這種串通,可以表現為明示的方式,如當事人雙方達成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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