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已成立怎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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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已成立怎樣證明
當事人基於買賣合同提起訴訟的,其請求權基礎是買賣合同;因此,在訴訟中,其首先應當舉證證明買賣合同的存在與成立。當事人證明買賣合同成立,主要通過兩種途徑:(1)證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經具備;(2)證明合同已經履行且為相對人所接受。
合同成立的要件通常包括:
(1)存在雙方或者多方締約主體,即實際締約人。其既可以是合同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
(2)締約主體具有締結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在審判實踐中,因締約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這一要件事實易於證明,故爭議較少。而主體要件和合意要件則通常成為雙方當事人訴爭之焦點。例如,相對人呵能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非其本人簽署為由,否認其系買賣合同當事人的事實;或者以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為由,否定主張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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