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主張合同不成立管轄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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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主張合同不成立管轄如何確定?

一、房屋買賣主張合同不成立管轄如何確定?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能夠協商解決的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法院管轄的問題,因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專屬管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1、商品房認購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

2、普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非因不動產物權確認、分割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爭議標的不是要求交付不動產,也非單純的要求給付貨幣,即爭議標的屬“其他標的”的範疇,應由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房屋買賣引起不動產權屬變動,屬於因合同關係產生的債權類糾紛,不屬於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規定的情形。

4、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有權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不動產糾紛是指且僅限於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訴請退還房款及承擔違約責任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於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特殊類型合同,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程序

1、遇到二手房買賣糾紛當事人各方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應首先了解相關起訴的法律知識,一是通過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專業律師諮詢。

2、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3、立案後,法院的內勤將案件分到具體的承辦法官,由承辦法官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由書記員負責將起訴書送達被告或電話通知開庭時間或其它事項。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準備證據並注意法院的證據規則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不能,將承擔敗訴或審判結果與己不利的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依職權取證;當事人提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鑑定。

5、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所有訴訟參加人均應嚴格遵守,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參加訴訟。原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開庭審理。民事、經濟案件開庭審理的順序為: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詢問是否迴避,然後開始審理。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經濟案件,審限為6 個月;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為3個月。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三個月內結案。三個月不能審結的,轉為普通程序。

7、二審審理。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同時交納上訴費,並通過原審法院提出。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將上訴狀交給被上訴方,被上訴方提交答辯狀,一審法院將答辯狀再轉交上訴方,然後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移送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只對上訴人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現在的二審案件一般不開庭審理,一般法院通知説“談話”,只針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審理,沒有爭議的則不再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終審裁定。

8、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9、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案件,簡單案件3個月內執結;普通案件6個月內執結;重大疑難案件1年內執結;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必須辦理批准手續。

房屋買賣糾紛的,那麼糾紛的管轄法院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知,我國一般管轄都是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但是對於不動產以及繼承遺產等糾紛都適用專屬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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