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銷出版費必須要合同原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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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銷出版費必須要合同原件嗎

報銷出版費必須要合同原件嗎

報銷出版費一定要是合同的原件。

1、一份目的為在中國大陸出版簡體中文紙書的合同,100%地包含了翻譯、繁體、電子版權、影視改編等各種衍生權利,並且專有。

——從頭開始,目的就不純。這些個權利,很多出版社或者出版機構簽下來之後,根本不會去運作,偶爾有運作的比如電子版權,作者拿到報酬的機會也極少。建議只籤確定會運作的項目,比如僅僅是簡體紙書,其他通通刪去。如果出版社有意向,那麼等事情有眉目之後,再針對性地補籤相關授權,並且要確定收益分配。

若有的出版社聲稱,要先簽下來才會運作,這時,建議非獨家授權於他們,並且要求行使時需要先得到甲方同意。

2、規定甲方(作者或代理人)必須如期交稿,否則乙方可單方面終止合同。

——但合同中很少會提到乙方出版該書的時間,以及絕對不會説明如果未按期出版,甲方可單方面終止合同。這裏就要靠甲方主動要求了。

3、甲方的稿件必須達到乙方的要求,若沒有達到,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改;若修改也達不到,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稿件的標準是無法量化的,並且修改次數沒有限定。也就是説,當一家出版社不想繼續該出版合作時,可以不停地讓作者修改、不停聲稱稿件未達標,一直到合同到期。簽了稿件之後又提出該稿件不合格,是無賴的做法。

我認為,當出版社編輯閲讀完全稿件並確定要跟作者簽約出版時,就已經認可了作品品質,在內容不違反政策或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不可抗力),沒有理由提出關於內容的改動。

若作者正在創作中就決定簽約,那麼至少應該要預付定金,並約定修改次數。此種情況下,若合作終止,定金是不退的。

4、甲方過錯時,通常來説主要是內容侵權,需要賠償。

——這條沒問題,但合同是雙向的。那麼對於乙方可能出現的過錯,同樣需要賠償,並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或比例。乙方可能出現的過錯有:不按時出版或不出版、封面製作侵權、腰封或宣傳語捏造名人推薦等。

5、報酬的支付,常見的有三種支付方式,統一版税制、階梯版税制和稿費買斷。

先説最後一種,稿費買斷。按照每千字N元的價格,在一定的期限內買斷作者稿件,出版無論賣出去多少,跟作者都沒有任何關係。在譯者中比較常見,嗯,翻譯的報酬模式應該改一改了。

然後是不知名的新人作者,他們比較急於出版,對於出版條件不計較。我要説的是,一本書的價值,跟作者的知名度和作品的市場性都有關,但主要還是後者。(不可否認,作者的知名度,會對圖書的宣傳有一定的作用,特別是名聲巨大的。但那些名人不會用到買斷條件。)但好書就是好書,潛力是很大的。甲方注意不要自貶,如果有出版社願意出,就説明有價值有市場,要求合理的條件是正當的。

再有可能是一些老師要在大學出版社出版學術類著作,這一類,基本上大學社説什麼就是什麼了,不同意直接不出,老師們也沒辦法。

關於前兩種版税支付,在階梯版税不夠高的情況下,儘量採用統一版税制吧,版税可以是階梯版税的最高位或者中位。在弱勢的情況下,階梯版税肯定是出版社佔便宜,沒有例外。

在版税的計較中,出版社通常的理由是圖書的成本。四個字,不要信!圖書的內容是這本書出現在世上最基礎最核心的部分,理應得到更多。

並且當前的稿酬情況的確也不高。普通書印刷製作靠譜的,平均印刷成本按圖書定價的20%算,策劃、發行費多算一些5%,稿酬算多一點10%,35%。給書店或網店,六折或七折,出版社還有25%-35%的收入呢。所以出版社給作者讓一兩個點,絕對不會讓出版社虧本。而合同籤不成的話,一分錢不賺。

以上是按照首印數全部賣出去的理想情況,只是算個賬,作為特殊情況下的參考。實際上很多時候,出版社會有退貨和庫存,但現在出版社也不會一次就印足首印數。無論如何,出版社計較一兩個點的版税,只是純粹的趨利行為,並不是會傷及根本。

6、首印數。瞞報印數的情況無法避免,對於甲方來説,除非有關係,否則很難拿到確實可信的印量數據,全憑出版社良心。那麼我們只能在印數的計算方式上做文章了,能補救一點是一點。前面説的版税率再高,印數低也沒有意義,因為甲方所得到的版税額=版税率*印數*圖書定價。

注意,這種計算方式並不是一定的,有的出版在“印數”這裏,會改為“實際印數”或“實銷數”。也就是説,當你確定的首印、版税率,就算圖書定價已經確認,也是無法計算出自己的確切收益的。特別時“實銷數”,那是需要等很長時間,等到市場有反饋才能算出來的。

厚道的出版社一般有兩種做法:1、實際印數=合同約定的首印數;或,2、當實際印數比約定印數少時,按照約定印數計酬,否則按實際印數計酬。

加印時,一般就按照實際印數計酬了。

7、樣書。一般來説,給甲方20-30本比較常見,需要更多的話,需要爭取。一般甲方可以某個較低折扣回購一部分,50、55、60都有,視出版社具體情況了。

8、合同期限。現在做大眾圖書的民營公司,合同期限四年的比較常見,作為參考。邏輯上,合同期限越短,對作者越有利。

9、選集、彙編。乙方合同裏有時候會説有權決定甲方作品時單獨出版還是歸入叢書,以及有權選取甲方作品中的部分內容另外編纂為合集圖書。這裏一定要事先明確形式和內容,還有收益分配。

綜上所述,對於出版費的報銷是肯定需要合同的原件的,在合同當中對於出版費是有相關的約定的,所以報銷的時候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內容進行。而對於出版合同,一般合同期限越短對作者是越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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