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材料要求必須是原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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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材料要求必須是原件嗎

一、筆跡鑑定材料要求必須是原件嗎?

筆跡鑑定的樣本材料原則上應為原件,印章印文檢驗案件和書寫時間鑑定案件的樣本材料必須為原件。

公安局筆筆跡鑑定需要的手續有:鑑定申請書、鑑定委託書、筆跡鑑定需要的檢材。去市級公安機關的刑事鑑定中心,或從事筆跡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筆跡鑑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

筆跡樣本分為自然(平時)樣本和實驗樣本,平時樣本又分為案前樣本和案後樣本。收集的樣本材料不但要有可比性,即相同字 還要有足夠的數量,有條件的相同字一般不少於三個。 同時,樣本最好是與檢材同期的(時間愈接近愈好)。

二、司法鑑定文書需要多長時間出結果?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三、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2、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3、委託鑑定的要求;

4、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5、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6、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7、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做筆跡鑑定的目的就是為了判定,這份文書上面的簽字或者整份文書的內容是不是別人給偽造的,如果不提供原件的話鑑定機構是沒辦法開展鑑定工作的。如果當事人拿不到原件,故意偽造了一份檢材,就算將來鑑定結果出了什麼問題,鑑定機構也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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