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的免責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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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免責條件是什麼?

合同違約的免責條件包括哪些?

免責條件: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我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3、債權人的過錯: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第八百九十三條。

二、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

2、由於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違約。

3、由於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籤合同不能履行。

4、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違約。

5、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發生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

三、不可抗力的特徵包括哪些?

1、不可預見性

合同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運輸一批貨物從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長出海前未聽廣播天氣預報即開船,結果遇上風暴使貨物受損。該風暴對於船長來説就不是不可抗力。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出海前應瞭解一下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對該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於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

2、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麼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3、不可克服性

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後一個特徵。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後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政府或社會行為,譬如政策的變化、國家出現政權的交替等。

綜上所述,合同違約情況發生後,也不見得都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合同違約的免責條件包括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及債權人過錯等。如果是因為這些事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説,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違約的情況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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