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代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2W

與其他類型的無權代理相比,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

越權代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包括哪些?

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説,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權限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權限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

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代理人非經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擴大、變更代理權限。代理人超越或者變更代理權限所為的行為,非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代理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在對被代理人最為有力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判斷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是否維護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標準,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於委託代理,其標準為是否附和被代理人的主觀利益;對於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標準為是否附和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為了防止利用代理進行違法行為進行違法行為,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此時我們作為合同的當事人的話,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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