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代理和無權代理是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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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權代理和無權代理是一回事嗎

越權代理和無權代理是一回事嗎

並不是一回事。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無權代理有以下構成要件

1、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的票據行為,形式要件齊備,票據有效。

如果行為人簽章之票據未能生效,票據權利義務不發生,簽章之人、票據上記載的被代理人都無票據責任,自然不生無權代理問題。

2、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具備票據代理的形式要件。

不具備票據代理形式要件的,不發生票據代理的法律後果,票據債務不能歸於簽名者之外的其他人,自然亦無無權代理可言。

3、行為人無代理權。

行為人若有代理權,自屬有權代理,無代理權的,才負擔無權代理的後果。

在是否無權代理的爭議發生時,應由代理人負責證明自己有代理權,不能證明者,即為無權代理。

三、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1、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2、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説,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權限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權限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越權代理實際上稍微是有一點權利的,但是有一定的範圍,在代理範圍之內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不在範圍之內就是屬於無權代理。如果不在範圍之內的代理行為,被代理人認可的情況下,那麼該協議也是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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