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越權代理是否屬於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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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越權代理是否屬於無權代理?

我國的越權代理是否屬於無權代理?

屬於,與其他類型的無權代理相比,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説,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權限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權限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

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二、代理權行使原則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無權代理

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的民事活動,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代理人非經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擴大、變更代理權限。代理人超越或者變更代理權限所為的行為,非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代理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防止利用代理進行違法行為進行違法行為,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託他人代理

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於被代理人之間,通常具有人身信賴關係。在通常情況下,代理人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託他人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於被代理人之間多為親屬關係或者監護關係,亦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託他人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更應親自行使代理權。通常只有代理人親自行使代理權,才有利於代理事物的完成。

3、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

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緊身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應認真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在我們的民事關係的權利義務的構成中,在越權代理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而無權代理的行為人根本就沒有取得授權。代理人之所以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主要原因就在於,代理人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亦或是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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