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保管合同自何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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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保管合同自何時成立

民法典規定保管合同自何時成立?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而非諾成合同。

關於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在各國立法規定不一,大陸法系國家多將保管合同規定為實踐合同。部分地區的民法中,對保管合同下的定義都強調當事人一方接受他方的物品,保管合同始生效力。

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來看,我國對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保管合同與第二十二章規定的倉儲合同的性質基本上是一樣的,但二者也有許多重要的區別,區別之一就是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而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倉儲合同是專門從事保管業務的保管人(倉庫)與存貨人訂立的合同,雙方為各自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基於誠實信用的原則,要求雙方訂立的合同為諾成合同,即從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成立,雙方即受合同約束。

而保管合同多為無償,多數國家更以保管合同以無償為原則在立法中予以體現,從符合社會傳統和社會習慣的要求來看,應當規定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

例如甲和乙系鄰居,甲和乙口頭訂立一合同,甲將一輛自行車委託乙代為保管,在甲未交付自行車給乙保管前,合同也不成立。假使在這個階段,甲決定不再把自行車交乙保管,乙也不能追究甲的違約責任,反之,如果乙拒絕為甲保管自行車,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保管合同儘管以保管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自合同簽字之日起即生效力”,如果有這樣的約定,則雙方當事人自合同簽字之日起即受合同約束,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作這樣的約定,多是由於保管是有償的,特別是保管人為了實現獲得保管費的合同目的而訂立的。當寄存人不交付保管物時,保管人就可以依法追究寄存人的違約責任。

保管物交付的時候保管合同自動成立,除非雙方另外成立約定。保管時實踐合同,即雙方達成一致之餘還要將物品交付給對方,這樣才成立。與此區別的還有諾成合同。諾成合同即雙方達成一致的時候合同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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