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買賣合同管轄地規定是什麼樣的?
一、《民法典》買賣合同管轄地規定是什麼樣的?
《民法典》中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的管轄地沒有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雙方因房屋發生的買賣合同糾紛,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雖然《民法典》對於買賣合同管轄地沒有相應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管轄法院,當買賣合同雙方發生糾紛起訴至法院時,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別選擇了其他法院,以免浪費時間,增加訴訟時間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