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的定金和訂金是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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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的定金和訂金是哪些區別
律師解答: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律師解析:定金和訂金是截然不同的兩個詞,前者是法律術語,後者則不是;定金具有擔保性致,訂金沒有;定金合同是從合同,訂金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主要區別有:首先,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其次,是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
另外,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最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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