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貿易代理合同構成要素及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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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貿易代理合同是被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辦理進出口貿易相關事務的依據,也是雙方權利及義務執行的依據和保障,一份有效的進出口貿易代理可以在保障雙方權益不損害的情況下,將業務開展起來。這就需要在合同中將可能存在分歧的地方劃分清楚。怎麼寫好一份進出口貿易糾紛合同就由本站小編來為您總結。

進出口貿易代理合同構成要素及範本

一、代理雙方責任人申明

代理合同雙方包括委託人和代理人,需要明確説明雙方的身份信息及相關營業地址,需要具有唯一辨識性。例如:

***

其註冊登記營業處設在***

(以下簡稱為“委託人”

與***

其註冊登記營業處設在***(以下簡稱為代理人)

就以下達成協議:

二、代理服務範圍及方式

此部分定義代理提供服務的範圍以及提供服務的方式。

三、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1、每一單個訂單項下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代理服務費用(包括一般代理服務費和所選擇的單項代理服務費)1.每一單個訂單項下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代理服務費用(包括一般代理服務費和所選擇的單項代理服務費)1、每一單個訂單項下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代理服務費用(包括一般代理服務費和所選擇的單項代理服務費)

2、除非在單項代理服務條款中有另外規定,乙方將收到國外買方支付的全額貨款並完成結匯後,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包括代理服務費、墊付款項、手續費以及所涉單項代理服務條款中規定的任何其他款項),若甲方未在乙方開出對賬單後的[]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則乙方將結匯後的人民幣貨款扣除對賬單所列明的費用後支付給甲方,並同時開具相應發票給甲方。

四、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此部分規定甲方在合同範圍內所具有的權力和義務,包括:信息溝通、工作配合、風險承擔、損失賠償等部分。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此部分規定協議範圍內,乙方需要履行的義務和所具有的權力。同樣包括:信息溝通、工作配合、風險承擔、損失賠償等部分。

六、責任限制

1、乙方應承擔由於乙方、其僱員或分包商在履行本框架協議和/或單個訂單中的疏忽或錯誤行為直接造成的甲方的損失。

2、除非乙方有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在其它任何情況下,乙方與單個訂單相關的全部各類責任不應超出乙方在該單個訂單項下收取的所有代理服務費用,但其中延遲提供服務所產生的乙方責任應按照本框架協議第四條第2款執行。

3、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對使用、生產、利潤、利息以及收入損失、信息或數據的丟失或任何間接的或後果性的損壞或損失都不承擔責任,無論該等損失是否可以預見。

4.本第五條應同樣適用於乙方的人員、分包商和許可方及他們的人員。

七、保密協議

本框架協議雙方對本框架協議、單個訂單及有關業務內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雙方同意不得透露給第三方(乙方為履行其義務需告知第三方的除外)。

八、不可抗力

1、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或延遲履行本框架協議和/或單個訂單的義務時,均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應指遭受不可抗力方無法預見的且超出其合理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力、自然災害、勞工糾紛、封鎖、戰爭或類似戰爭狀態、暴亂、陰謀破壞、火災、履行本框架協議和/或單個訂單的關鍵設備癱瘓、運輸阻滯或交通事故、政府行為(例如但不限於修改法律規定和取消出口許可)以及疫情的爆發。

2、因乙方的分包商或供應商遭受不可抗力導致乙方延遲履行,應當視為乙方遭受不可抗力。

3、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毫不遲延地將不可抗力事件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對本框架協議和/或單個訂單履行的影響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其影響消除後繼續履行其合同義務,與履行相關的期限也應相應延長。但該合同方應儘快將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消除的情況通知合同另一方。

九、有效期及終止

1、本框架協議及各附件自雙方於本框架協議首頁所述日期簽字並蓋章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此後,除非任意一方在本框架協議到期前一個月之前提出書面通知終止,本框架協議自動延期一年。

2、 就本框架協議因第八條第1款終止時仍有未完成的單個訂單,雙方應繼續按本框架協議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直至完成該單個訂單。

3、除本框架協議明確約定之外,甲方不得無故提前解除本框架協議和/或任何單個訂單,除非乙方被證實存在嚴重違約行為。甲方同時放棄合同法中的法定解除權。如果甲方提前解約且乙方認可的,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如下違約金:(1)無故提前解除本框架協議且解除時不存在未完成單個訂單的,違約金按人民幣[]支付;(2)無故提前解除任何單個訂單的,違約金為各單個訂單項下出口總貨款的[]%支付;(3)無故提前解除本框架協議且同時解除任何未完成單個訂單的,違約金按第(1)和(2)累加計算

十、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框架協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據此解釋。因本框架協議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應全部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通過訴訟解決。任何一方均不應向乙方住所地之外的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通信地址和文件交換方式

一方根據本框架協議向另一方發出的所有通知或者書面通信,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和所有的書面材料或通知,應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快遞服務方式發送或遞送至另一方。以快遞服務發送的通知或通信,應於將信函交付快遞服務公司後2日視為送達;以傳真發出的通知,應於傳真發送後24個小時視為送達;以電子郵件發送的通知或者書面通信,應於發送方的電子郵件系統顯示發送成功後2小時視為送達。所有通知和通信應發至下列適當地址,除非一方在另一方發出通知或通信之前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修改該地址:

甲方:[ ]

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號碼: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號碼: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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