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要素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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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要素

國際貿易合同要素主要包括哪些

一、品質條款

商品的品質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機械性能、化學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屬性;後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澤、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級、標準、規格、商標或牌號等。   

表示品質的方法

(一)以實物表示品質 以實物表示品質包括憑成交商品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   

1.看現貨成交

當買賣雙方採用看現貨成交時,則買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賣方存放貨物的場所驗看貨物,一旦達成交易,賣方就應按對方驗看過的商品交貨。只要賣方交付的是驗看過的貨物,買方就不得對品質提出異議。這種做法,多用於寄售、拍賣和展賣業務中。

2.憑樣品成交

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

在國際貿易中,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賣方樣品

(2)買方樣品

(3)對等樣品,又稱“確認樣品”。

(二)憑説明表示品質

所謂憑説明表示品質,即指用文字、圖表、相片等方式來説明成交商品的品質。在這類表示品質方法中,可細分為下列幾種:

1.憑規格買賣

2.憑等級買賣

3.憑標準買賣

4.憑説明書和圖樣買賣

5.憑商標或品牌買賣

6.憑產地名稱買賣。

品質機動幅度是指經交易雙方商定,允許賣方交貨的品質與合同要求的品質略有不同,只要沒有超出機動幅度的範圍,買方就無權拒收。

品質公差是指國際性工商組織所規定的或各國同行業所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

品質的增減價條款依附於品質條款,是賣方交付貨物的品質與合同中品質條款的要求出現差異時,對貨物價格所做相應調整方面的規定。

二、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是規定交貨的數量和使用的計量單位。如果是按重量計算的貨物,還要規定計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淨重、以毛作淨、公量等。

商品數量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1.按品種確定計量單位

國際貿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採用不同的計量單位。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幾種:

(1)按重量:克、公斤、公噸、長噸、短噸、磅、克拉

(2)按個數:件、雙、套、打、羅、令、卷

(3)按長度:米、英尺、碼

(4)按面積: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碼

(5)按體積: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碼

(6)按容積:公升、加侖、夸特

2.因各國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導致計量單位上的差異

三、包裝條款

商品包裝是商品生產的繼續,凡需要包裝的商品,只有通過包裝,才算完成生產過程,商品才能進入流通領域和消費領域,才能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這是因為,包裝是保護商品在流通過程中質量完好和數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離不開包裝,它與包裝成為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經過適當包裝的商品,不僅便於運輸、裝卸、搬運、儲存、保管、清點、陳列和攜帶,而且不易丟失或被盜,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當前國際市場競爭十分激烈的情況下,許多國家都把改進包裝作為加強對外競銷的重要手段之一。因為,良好的包裝,不僅可以保護商品,而且還能宣傳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價,吸引顧客,擴大銷路,增加售價,並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口國家的科技、文化藝術水平。

根據包裝在流通過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運輸包裝(即外包裝)和銷售包裝(即內包裝)兩種類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於保護商品和防止出現貨損貨差,後者除起保護商品的作用外,還具有促銷的功能。

中性包裝是指既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和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品牌的包裝,也就是説,在出口商品包裝的內外,都沒有原產地和出口廠商的標記。中性包裝包括無牌中性包裝和定牌中性包裝兩種,前者,是指包裝上既無生產國別和廠商名稱,又無商標、品牌;後者,是指包裝上僅有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但無生產國別和廠商名稱。

採用中性包裝,是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家與地區的關税和非關税壁壘以及適應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轉口銷售等),它是出口國家廠商加強對外競銷和擴大出口的一種手段。

定牌是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這種做法叫定牌生產。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超級市場、大百貨公司和專業商店,對其經營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裝上標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標或品牌,以擴大本店知名度和顯示該商品的身價。許多國家的出口廠商,為了利用買主的經營能力及其商業信譽和品牌聲譽,以提高商品售價和擴大銷路,也願意接受定牌生產。

包裝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包裝的方式、材料、包裝費用和運輸標誌等內容。

運輸包裝上的標誌,按其用途可分為三種:

1、運輸標誌 運輸標誌又稱嘜頭,它通常是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其作用在於使貨物在裝卸、運輸、保管過程中容易被有關人員識別,以防錯發錯運。

其主要內容包括—(1)收貨人代號;(2)發貨人代號;(3)目的港(地)名稱;(4)件數、批號。此外,有的運輸標誌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和體積與重量等內容。運輸標誌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

2、指示性標誌 指示性標誌是提示人們在裝卸、運輸和保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般都是以簡單、醒目的圖形和文字在包裝上標出,故有人稱其為注意標誌。

3、警告性標誌 警告性標誌又稱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凡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於各種危險品的標誌,以示警告,便於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四、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是由單價和總值組成。其中單價包括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價格術語四項內容。

例如: 每公噸 100 美元 CIF紐約

價格術語是關於價格條件的一種專門用語,即用一個簡短的英文詞語或縮寫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買賣雙方各自應辦理的手續,承擔的費用與風險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界限。

五、支付條款

匯付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匯付方式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匯付的時間、具體的匯付方式和匯付的金額等。

託收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託收方式時,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交單條件、方式和買方的付款或承兑責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信用證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信用證方式時,應在合同中明確受益人、開證行、開證時間、信用證的種類、金額、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等方面的內容。

六、違約條款

異議與索賠條款

該條款的主要內容為一方違約,對方有權提出索賠。這是索賠的基本前提。此外還包括索賠依據、索賠期限等。索賠依據主要規定索賠必備的證據及出證機構。若提供的證據不充足、不齊全、不清楚,或出證機構未經對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對方拒賠。

罰金條款

該條款主要規定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約定罰金,以彌補對方的損失。罰金就其性質而言就是違約金。

七、不可抗力條款

該條款實際上也是一項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無法避免和無法預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無權要求損害賠償。

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它是在訂立合同以後,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發生的,並且是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

2.它不是由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行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於當事人的主觀原因所造成的。

3.它是雙方當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這種事件的發生是不能預見、無法避免、無法預防的。

因此,凡人們能夠預見而未預見,經過努力能夠預防或控制的,均不屬於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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