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和定金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5.52K

一、押金和定金的區別是什麼?

押金和定金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押金是一種質押擔保,定金是金錢擔保;

2、交付時間不同

押金可以在合同訂立前、中交付,其本質上不具有預先支付的特點,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訂立人不同

押金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當事人之間的擔保;

4、交付上後的所有權的不同

押金在交付後,交付人依然擁有所有權,接收人只是臨時佔有,做質押,而定金在交付的時候所有權轉移至接收人。

5、數額不同

押金沒有規定,從當事人的約定,並且可以高於價款,而定金為20%的數額,並且不能高於標的物價款;

6、是否適用罰則的不同

押金無所謂罰則,交付人不履行義務,無權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雙倍返還的責任(同樣區別於預付款,如果交付一方違約,預付款是要返還的;而押金就不返還了),而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

二、簽訂定金合同注意事項

1、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

2、合同簽訂時主體

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無法起到擔保的性質。

3、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4、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交付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5、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過現實的貨幣支付還是銀行支付。如果是以銀行支付的方式必須以收到交易憑證視為交付。

6、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於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數額應少於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7、明確款項的性質,最好標明“定金”兩字,以免發生爭議

如果合同中的款額未明確款項的性質,未寫明“定金”字樣,雙方容易發生爭議;如果寫成“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若合同條文又無明顯約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質,則不具定金效力。

8、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在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並且合同中應約定主合同成立後,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還是衝抵主合同應當支付的款項。

9、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以利於執行

未能訂立合同的過錯方將承擔定金罰則的風險。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0、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終止條款

應明確約定定金合同解除、終止的條款。如沒有關於合同解除、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條款,致使終止合同的條件不明確,將造成簽訂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難的現狀。因此,有關合同解除、終止和提前終止的條款應力求細化、全面。

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公民、單位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可以約定一方合同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定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定金合同是需要採取書面的形式訂立的,否則將極有可能會導致不會產生定金的效果。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