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擔保中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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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擔保中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擔保中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性質和意義都不同,要談論違約金和定金的區別,首先要了解它們兩者的含義,定金是作為執行合同的擔保。是在交了以後形成法律效益。而違約金則是在違反了合同規定後,需要負擔的費用。兩者差異由此可以清楚辨別,但通過以下內容,相信再也不會混淆二者。

(一)違約金和定金的區別

就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而言,違約金與定金有相似之處,但它們的區別也是十分明顯的,這主要表現在:

性質不同

雖然從理論上講,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大陸法國家也都把這兩者規定為債的擔保方式。但在我國立法中,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並未將其作為獨立的擔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為原則,以賠償性為補充。其擔保效力遠比定金擔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擔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正因為如此,有關定金的約定為獨立於主合同的從合同;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二、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上述作用。

三、產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而違約金既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四、交付時間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後交付的。

五、法律後果不同

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定金具有解約功能,即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支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須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違約一方不再承擔對主債的繼續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它可以作為預定賠償額,受害人對於超出定金數額的損失,不得另外提出賠償。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導致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會約定違約責任應該賠償的違約金,合同簽訂之後雙方也會支付定金來確定雙方的關係,所以定金和違約金是可以同時存在的,畢竟這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在簽訂合同之後要準確區分這兩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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