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必須加蓋公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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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合同中,當事人僅僅是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單位的名稱就行了,而有的情況下則還要求蓋章。這是不是意味着合同成立必須加蓋公章呢?可能不少人都有這樣的感覺,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介紹吧。

合同成立必須加蓋公章嗎

一、合同成立必須加蓋公章嗎

在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有關人員簽字、蓋章、簽字並蓋章對經濟合同成立的效力影響問題。對於這一問題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單位授權的有關人員簽字的,經濟合同就成立;另一種意見認為,除了有權人員簽字外,還必須加蓋單位公章,經濟合同才能成立。以上哪一種意見正確,請予以解答。

經濟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這一規定表明,締約雙方經要約和承諾後,經濟合同即告成立。從審判實踐來看,締約雙方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協議後,往往要有一定的標誌以證明該經濟合同已經成立,這一標誌便是有關人員的簽字或蓋章或簽字並蓋章,如無上述標誌,除締約雙方無爭議外,一旦涉訟,便無法認定該經濟合同已經成立。

以保證合同為例,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或者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視為保證合同成立。”上述司法解釋把簽字或蓋章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標誌。

不僅僅是保證合同,所有的經濟合同乃至其他的民事合同中均存在一個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或簽字並蓋章直接影響合同的成立效力問題。合同為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遵循民事法律行為的運作規則,如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等。以法人簽訂經濟合同為例,法人的行為是通過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表現出來的,因此,有權在合同書上簽字的只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特別授權的人(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員和被授權代理的其他人員),有權在合同書上蓋章的也只能是法人授權的人員。我們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認定和證明合同已經成立:

(一)合同已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特別授權的代理簽字;

(二)合同已經單位蓋章;

(三)合同已經有權人員簽字並蓋;

(四)法律或行政法規對簽字和蓋章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訂立合同時蓋章的注意事項

訂立合同時蓋章、簽字的注意事項:

(一)合同的條款並不要求當事人自行書寫,但必需要親自簽字或蓋章。簽字人應當是當事人本人,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授權的部門機構的負責人、代理人。對於後者,較為謹慎的方法是由簽字人交書面法人授權書。

法人授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被授權人的基本情況,明確的授權範圍包括授權的時間範圍,對象等,授權人或授權單位的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授權日期。

(二)蓋章要與訂立合同的主體相符。實務中常出現,合同當事人一欄與蓋章主體不同。這將給合同的履行,主體的確定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但單位的內設機構則不盡然。

(三)簽字時最謹慎的方法,是頁籤。

(四)簽字時最好用藍黑色的墨水,易於分辯是否是原件。有當事人習慣用炭素墨水,以為利於長年保存。對於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這樣的問題。當原件與複印件發生分辯困難時,才是真正的麻煩。

(五)蓋章時要加蓋騎縫。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時起成立。因此,並非必須簽字同時蓋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都要同時簽字並蓋章,雖不必要,但應當説是有利而無害的。在簽字人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時,有蓋章便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

通常個人在代表公司簽字蓋章的時候,就有可能需要在合同上面加蓋公章。不過,就法律上面來講,我國並沒有強行規定合同成立必須加蓋公章。而加蓋公章的做法,只能説是實踐中的慣例。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鹽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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