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蓋章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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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蓋章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嗎?

未蓋章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嗎?

未蓋章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合同書沒有簽字蓋章,如果當事人也未按指印,或者沒有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的,就不成立。如果當事人均按了指印,或者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訂立合同時保證合同能夠成立蓋章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訂立合同時蓋章、簽字的注意事項:

(一)合同的條款並不要求當事人自行書寫,但必需要親自簽字或蓋章。簽字人應當是當事人本人,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授權的部門機構的負責人、代理人。對於後者,較為謹慎的方法是由簽字人交書面法人授權書。

法人授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被授權人的基本情況,明確的授權範圍包括授權的時間範圍,對象等,授權人或授權單位的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授權日期。

(二)蓋章要與訂立合同的主體相符。實務中常出現,合同當事人一欄與蓋章主體不同。這將給合同的履行,主體的確定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但單位的內設機構則不盡然。

(三)簽字時最謹慎的方法,是頁籤。

(四)簽字時最好用藍黑色的墨水,易於分辯是否是原件。有當事人習慣用炭素墨水,以為利於長年保存。對於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這樣的問題。當原件與複印件發生分辯困難時,才是真正的麻煩。

(五)蓋章時要加蓋騎縫。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時起成立。因此,並非必須簽字同時蓋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都要同時簽字並蓋章,雖不必要,但應當説是有利而無害的。在簽字人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時,有蓋章便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

對於這一問題,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單位授權的有關人員簽字的,經濟合同就成立;另一種意見認為,除了有權人員簽字外,還必須加蓋單位公章,經濟合同才能成立。但是基於實踐方面,建議還是要蓋章或者簽字確認,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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