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後 - 一般多少天開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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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合同履行方不知道該從什麼時間開始履行合同的義務。 其實這個並不是一件很難的事情。開始施工就是指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簽訂合同後,一般多少天開始施工呢?

簽訂合同後,一般多少天開始施工

一、簽訂合同後,一般多少天開始施工

開始施工就是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合同,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合同的有效期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中有關合同無效的規定主要有法定無效、被撤銷以及自然終止三種,其中有效期屆滿的無效屬於合同自然終止一類。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過了有效期,就意味着其沒有了任何效力,當然,《民法典》特別規定的除外,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也就是説,在滿足合同約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應失效,但實際上仍然有發揮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結算、清理條款的效力、諸如保密條款等後續義務的效力、以及事後當事人根據合同內容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效力等,這些實際上與合同有效期的含義形成了一定的衝突。

簽訂合同後,一般多少天開始施工呢?這個就得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看了。若是合同中約定從事後開始施工的就得按照這個時間施工,若是未進行約定的話,那麼只要不超過合同履行期限就是可以的。至於從什麼死後開始就看自己的想法了。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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