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如何履行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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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人如何履行贈與合同

贈與人如何履行贈與合同

(一)交付贈與物並轉移財產。

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生效後,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贈與物是贈與人的主要義務。贈與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同時,還應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但是,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二)特殊情形中贈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同同為無償合同,原則上贈與人對贈與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但是,在下列兩種特殊情形,贈與人負有責任:1、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物有下次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2、贈與人故意不告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贈與物要賠償。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的意旨在於設置贈與人對贈與物的善良管理義務,防止因贈與人的惡意或者重大過失損害受贈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發生此種損害,則將損失分配給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者。

二、贈與人合同義務免除的情形

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在贈與合同生效後,因發生法定的撤銷事由,贈與人或其他撤銷權人撤銷該贈與合同的行為。

贈與合同的撤銷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前者是指贈與人基於其獨立意識而撤銷贈與合同的情況;後者則是指贈與人基於法律規定而撤銷贈與合同的情況。贈與合同一經撤銷,贈與關係即自始歸於消滅。尚未交付的贈與物無須再交付;已經交付的贈與財產應當返還給贈與人,撤銷權人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財產。

(一)任意撤銷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任意撤銷贈與合同應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須在贈與合同生效之後、贈與財產權力轉移之前,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

2、須所撤銷的贈與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銷之列。依《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許贈與人任意撤銷。

(二)法定撤銷

當法定時有發生時,贈與人或者其他撤銷權人得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法定撤銷分為贈與人的撤銷和其他撤銷權人的撤銷。

1、贈與人撤銷的法定事由。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

2、其他撤銷權人撤銷的法定事由。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6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

在贈與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主要是由贈與人承擔相應的義務,包括交付贈與物並轉移財產、特殊情形中贈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以及損害贈與物要賠償。這其實也就是對“贈與人如何履行贈與合同”的解答,但願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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