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事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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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事實怎麼辦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居間人的報告義務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居間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此項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向委託人如實報告。這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居間人應忠實而盡力地履行這項義務。
在指示居間中,對於關於訂約的有關事項,如相對人的信用狀況,相對人將用於交易的標的物的存續狀況等,居間人應就其所知如實向委託人報告。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居間人對於相對人,並不負有報告委託人有關情況的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向各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也就是説,不僅應將相對人的情況報告給委託人,而且也應將委託人的情況報告給相對人,不論是居間人是同時受相對人的委託,還是未受相對人的委託,居間人均負有向委託人和相對人雙方報告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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