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保險(A)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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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險(A)條款

子女教育保險(A)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子女教育保險(a)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二十至五十週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0-14週歲、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少兒(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 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額的10%給付高中教育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額的30%給付大學教育保險金。在被保險人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給付教育保險金後,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於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基本保額的5%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繳費期內,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繳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條 責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在本合同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六、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體呈陽性)期間;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九、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第六條 保險費

本合同保險費的繳付方式分為年繳,繳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四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止,繳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七條 首年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後的保險費應依照本合同所載繳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首年後的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本合同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費的,本合同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繳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高中教育保險金、大學教育保險金和成長年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變更。

第十一條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18、19、20、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二、在本合同繳費期內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為免繳保費、成長年金的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程度鑑定書;如投保人身故時,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投保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4、如為監護人,應提供監護人的户籍證明、身份證件以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註、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十五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六條 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週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本人和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繳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繳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額:是指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的簡稱。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簡稱。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衞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痺、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七、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咀嚼、吞嚥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的狀態。)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未、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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