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免責條款內容和有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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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約定免責條款的內容

如何約定免責條款內容和有效條件?

使用清楚、明確,不易產生歧義的文字表述免責條款的內容,是當事人提出免責條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免除或減少未來風險得以實現的根本保證。如果免責條款的表述不明確,在發生疑義時,會被從嚴限制解釋,以保護相對方的利益。例如:

1、在免責條款未指明是免除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時,由於侵權責任規範“適當兼顧人類活動自由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職責,在免除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不明確時,應選擇只免除違約責任。

2、在條款利用人可能負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免責條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責任是否包括過錯責任時。因對過錯責任的追究是維護法律嚴肅性和權威性的基本要求,首先選擇只免除過錯責任。

3、在購銷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約定:若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對貨物的質量不提出異議,即視為貨物合格,出賣人不負責。在這裏,免除的是出賣人“已經交付的貨物”的瑕疵責任,還是“尚未交貨”的瑕疵責任?在用語不明確時,解釋為只免除“已經交付的貨物”的瑕疵責任,不免除“尚未交貨”的責任。因為按一般理解,對尚未交付的貨物在質量上是否合格,買受人難以知曉。

二、免責條款有效的條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後形成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否則無效。

以上是本站小編就如何約定免責條款內容和有效條件為您做出的解答。免責條款雖説是為了保護雙方利益而存在。如果合同裏出現了一些不平等的免責條款,如果法律上經確認之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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