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違約責任免責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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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違約責任免責條件有什麼?

物業違約責任免責條件有什麼?

通常物業管理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有以下三個方面: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第三人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並且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當事人未及時通知的,應就未及時通知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以下情況屬於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即天災人禍類的事實,例如,地震、颱風、洪水等,但對台風而言,明知颱風可能會使廣告牌或建築物的某一部分吹落而墜地,卻不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這種不作為的行為屬於濫用不可抗力的免責權,同樣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2)某些政府行為。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政府頒佈新政策、法律和採取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3)社會異常事件。例如罷工、戰爭等。

2、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中免責事由出現。免責條款是合同條款之一,其目的是免除或者限制合同當事人的責任,因而當免責條款中約定的免責事由出現時,第三人可依其約定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減輕責任。但是,免責條款與合同其他條款一樣,必須具有合法性、公平合理性,否則不能有效,違約方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3、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是因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若雙方都有過錯,都違反合同,則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二、物業合同違約糾紛有什麼?

目前很多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簽訂合同時,往往對於物業合同的性質沒有明確定義,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而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則是“委託合同”。

這主要是因為對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認識不同。據分析,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物業委託合同性質的,那麼就代表着由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管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是委託與被委託關係。

如果一旦小區的管理出現了問題,比如遭到盜竊等,那麼其後果將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同時由於委託合同的委託人依法可任意終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利於小區物業管理的穩定性。

解決方法: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為服務合同,而不是委託合同。其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同時,在合同的條款中,如果是委託合同,一般會表現為“甲方委託乙方”,而服務合同則一般是“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

由於不可抗力,導致物業合同不能履行時,屬於物業違約責任的免責條款。小區的業主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時,對於物業合同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可能在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物業合同的主要類型是服務合同或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是指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管理,業主和物業之間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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